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虹房管限拆字[2013]第1号
陈英:
经查,你在曲阳路630弄1号109室外天井擅自搭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可以依据报请虹口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如你不服本决定书,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或虹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虹口区人民政府起诉。
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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