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人口同住人认定】2013年上海最新的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根据2011年的法律规定,2006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已经废止。
目前最新的安置人口认定标准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有户口并且居住一年以上的共同居住人和实际使用人。
1、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2、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3、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4、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