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www.pudonglawyers.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网站留言
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城市房屋拆迁>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 >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

时间:2014-10-11来源: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上海房地产律师钟涛 24小时咨询电话 15800502572

收藏该页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C9静态文章发布系统,演示站
. TAG:

查看[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关于我们 | 诉讼费计算标准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