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www.pudonglawyers.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网站留言
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城市房屋拆迁>【同住人资格】公有承租房居住权确认,同住人资格如何确定? >

【同住人资格】公有承租房居住权确认,同住人资格如何确定?

时间:2014-10-31来源:上海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上海房地产律师钟涛 24小时咨询电话 15800502572

收藏该页面

同住人资格】公有承租房居住权确认,同住人资格如何确定?

 

 

居住权主体就是承租人和同住人,同住人享有相应的公房居住权。公房居住权纠纷案件的实质,就是如何确定同住人。关于同住人的界定,原市房地资源局2001年发布的文件《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规定:“《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2011年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审判实践中对同住人的认定,应结合上述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认定。凡是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即应认定为同住人。对因特殊情况下上述规定标准不符,又实际应予认定的,则应结合其他因素如公有住房调配单、动迁安置、婚姻、出生、服兵役等情况综合判断。高院民一庭在2004年印发的《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此所作解答可参考适用。

 

C9静态文章发布系统
. TAG: 0

查看[【同住人资格】公有承租房居住权确认,同住人资格如何确定?]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关于我们 | 诉讼费计算标准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