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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所“临时工”多给拆迁赔偿款 被认定公职犯罪获刑

时间:2014-1-2来源: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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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所“临时工”多给拆迁赔偿款 被认定公职犯罪获刑

20131226,刘雪琴再次站上开封市中级法院被告席。

一年前,她被开封市龙亭区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开封中院二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没有任何新证据,一审法院再次判其6个月。

在二审法庭上,她再次为自己进行无罪辩护。

刘雪琴被指控的事实是,3年前,作为河南豫泰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豫泰所)聘请的临时工,她参与审计的一个拆迁项目,有11户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实际用于“经营”,结果,他们按照营业房的标准给予了补偿。简言之,检察机关认为这违反了法律规定,给拆迁户赔多了钱,刘雪琴等人工作失职。

豫泰所、委托方开封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及上级市财政局均为刘雪琴喊冤叫屈,认为她并无不当。该拆迁项目,甚至也被视为程序严谨及和谐拆迁的典范。

案件的核心问题是,产权登记为“住宅”但实际已用于“营业”的房屋,能否以营业房的标准补偿?刘雪琴被问罪的背后,反映了相关法律的哪些模糊之处,以及当地一种怎样的拆迁生态?

本报记者周喜丰 向佳明 河南开封报道

 

一次和谐拆迁,争议源于3年前开封市的古城墙修复和绿化景观工程(四期)

200979,该项目启动。范围内共需拆迁412户,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7万余平方米。根据工程计划,2009830前,需完成征地拆迁工作;20091230前,完成土建施工任务;2010430前,完成植物栽植任务,整个工程全面竣工。

作为一项民生工程,该项目系开封市的重点项目,但在实施过程中,一开始还是遇到了不少阻力。

范围内有13户拆迁户大部分为临街房,虽产权登记为住宅,但这13户有的租赁给商户经营,有的自己开店经营,办超市、烟酒店、澡堂、旅社等,并且办有合法营业手续。在拆迁时,这些商户认为事实上已用于经营活动的,应按照营业房标准补偿。如果按照住宅标准补偿,被拆迁户抵触情绪大,拆迁一度陷入僵局。住宅还是营业性用房两者利益差别较大,以拆迁户姜银凤所得到的补偿为例,她的住宅补偿标准仅为1767/㎡,而营业性住房的补偿标准则为4525/㎡。

相关资料显示,因对房屋权证和用途存在异议,该项目拆迁指挥部组织了市产权产籍处、国土资源局、园林处、金明区建设局的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逐户对这13户的房屋实际用途、经营状况、用于营业的面积进行了测量、区分,并制作了书面文件。

该核查结果得到拆迁指挥部加盖公章确认后,由业主市园林处委托评估公司根据确定的面积和使用性质进行估价,再由业主单位出补偿安置结算通知单,对补偿金、补助费、附属物等各项内容进行细分,最后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总价的核算和跟踪审计。

最终,业主方园林处与拆迁户双方同意认可,使得拆迁顺利、和谐,双方皆大欢喜。

时任河南豫泰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刘中斌介绍,早在2009年八九月间,豫泰所接受开封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的委托,负责对该拆迁工程进行全程跟踪审计,该所共指派八九名工作人员或者临聘人员到拆迁工地,刘雪琴这一组的拆迁流程走得最规范。

 

临时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年后的201254,已退休的刘雪琴突然被龙亭区检察院找上了门。据刘雪琴事后回忆,检方人员称“开封市古城墙四期拆迁工程出问题了,关于住宅房按营业房赔偿的情况,有人到市里告状”。

与此同时,检方还逮捕了该拆迁流程中所涉及的工作人员李鹏、田利波、孙党育等人。检方认为他们违反了法律规定,给拆迁户赔多了钱,造成国家损失。2012年,他们均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被定罪。

刘雪琴当时被豫泰所分配在该拆迁工程一个叫马市街的地方工作,这里共有14户村民,刘雪琴经手的拆迁房屋总计1118处房屋。证据显示,刘雪琴只是豫泰所聘请的“临时工”,每天60元的劳动报酬,配合项目负责人做一些辅助性工作。

事实上,刘雪琴2005年因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早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资格证,该项目的审计负责人也不是她,根据相关会计法律,刘雪琴根本无权对整个项目进行审计。

检方指控,刘雪琴将拆迁户11户产权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按照商业房进行核算、赔偿,致国家遭受180余万的重大损失。证据是,拆迁的结算通知单“审核人”一栏有刘的签名。

然而,该案一开始便存在巨大争议。

刘雪琴是否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一大焦点。控方的逻辑是,刘雪琴是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其辩护人认为,从立法溯源来看,1979年刑法对玩忽职守罪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在1997年修订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被限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外延得以缩小。

“本案中,开封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系市财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一个事业单位,又委托了一个社会中介机构,这个机构又聘请了一个临时工,这个临时工有没有可能转化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上是完全不可能的。”刘雪琴的辩护人说。

 

自相矛盾的判决书

刘雪琴认为,这些房屋在之前的拆迁程序中,已经进行了确权和评估,她要做的事,不过是程序的第三个环节,即根据确权单和评估价格,计算需要补偿给拆迁户多少钱。她在清算单上所谓“审核人”角色,只是对结算的补偿金额是否出错的审核。而事实证明,她是认真负责的,因为她“一个数字也没有算错”。

据豫泰所及相关人士事后出具的证言,刘雪琴曾经质疑自己在结算通知单上签名是否合适,并向项目负责人关清和请示汇报,关清和又向刘中斌请示汇报,刘中斌又向委托评审的评审中心主任苑可汇报,最终,关清和回复给刘雪琴的是:“所长说拆迁指挥部有会议纪要,财政局也认可,我们的人员可以签字”。据此,刘雪琴认为自己完全是按照工作程序及时汇报拆迁工作的实际情况,按上级领导的答复办理,不存在玩忽职守。

开封市财政局亦为刘雪琴喊冤叫屈,认为刘雪琴之所以签字,“是因为结算通知单上的补偿内容,与确权组和评估组提供的情况一致,并符合市政府有关拆迁补偿的政策规定,其工作是恰当的。”

201212月,刘雪琴被以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蹊跷的是,这份判决书中同时还有自相矛盾的表述:“刘雪琴玩忽职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一边“免处”,一边判处6个月,这样的判决书,让刘雪琴的家人觉得匪夷所思。刘雪琴提出上诉。

2013614日的开封中院二审中,刘雪琴称她唯一的一份有罪供述是在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诱逼之下,承认了自己“工作不负责任”,才得以取保回家。辩护人当庭要求启动非法排除证据程序,法庭对刘雪琴的“认罪”供述当庭予以排除。

此后,开封中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发回龙亭区法院重审。龙亭区法院再次作出有罪判决,刘雪琴再次上诉。1226日,该案在开封中院再一次二审开庭,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法律模糊地带与现实新困境

这一“和谐拆迁”案例,缘何成为检方眼里的违法案件?其背后有着怎样的拆迁生态?

拆迁法律专家王才亮认为,本案追究刑责并不恰当,“如果在拆迁程序中,有人故意弄虚作假,把没用于经营的住宅当作经营房补偿,追究责任理所当然。但该案中,并无任何故意行为,所有的认定均经过了严格的程序认定”,本案中,所有的拆迁户与业主园林处都达成了拆迁协议,这是民事主体间的拆迁补偿。

国务院办公厅于10年前下发的《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其中提到: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对于非住宅的认定,还应结合拆迁调查测量时的实际使用现状认定。

“这说明法律法规并无刚性的解释,‘适当’意味着可由业主与被拆迁户进行协商,并不违法。”王才亮表示。

开封市拆迁管理处处长陈宝栋在接受检方调查时亦表示,按照开封市的惯例,临街营业房房产登记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于营业的,经过一定的程序确认,可以按照商业性质评估。陈宝栋同时认为,“这样做在原则上是符合文件精神的。”

“何为公平、合理?法律本身就很难作出界定,所谓适当补偿,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标准。”华中科技大学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吕德文表示,现实中,各地拆迁不可能完全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认为,开封市相关会议纪要也没有针对此拆迁项目如何补偿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对此,辩方表示不理解,“会议纪要其实与本案完全没有关联”,给其当事人定罪,隐含的逻辑是可怕的——法律的弹性规定,在现实中,转变成领导的决定,领导说行就行,领导说不行就不行。但是,这涉及到定罪量刑,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领导说了算的问题。

王才亮认为,刘雪琴案的出现会演变成为一个“苦肉计”,他担心,其他拆迁单位在后续的拆迁过程中,不敢再就类似拆迁诉求作出让步。

他的担心正在变成现实。刘中斌介绍,自从检察院介入调查后,所里的审核人员纷纷要求不再搞拆迁补偿审核工作,审核人员即使到了拆迁工地,也不敢签字,“不知道按评估机构的报告确认补偿金额会不会是渎职犯罪”。

在确权过程中,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登记的房屋性质进行补偿,遭到了被拆迁户的激烈反对,豫泰所关联的拆迁工作,陷入了另一个泥潭。(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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