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房补告[2013]第0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1]36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
高东镇(原东民村1队),高东镇(原东民村2队),珊黄村11队,珊黄村2队,珊黄村3队,珊黄村(原珊黄村1队),上海解放家具厂珊黄联营沙发厂(沪房地浦字(1999)第044798号)(村队组);四至范围为 东至港建路,西至华东路,南至越海路,北至集海路;
二、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二)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2、易地新建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
(三)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
(四)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坐落及价格:
1、 宸东欣连苑(新龙路69弄),安置均价每平方米3450元(一房一价);
2、广盛佳园(园二路299弄),安置均价每平方米3800元(一房一价)。
(六)易地新建住房的土地坐落位置:
(七)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八)共同举办企业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其他补偿费用:
(1)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九)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非居住房屋(除共同举办企业)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三、 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 、 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 ,请于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 ,
即 2014年2月2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4年1月28 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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