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浦)征地告[2014]第0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3年1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3]969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土地储备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南至规划前川路(原纬五路),北至规划新川路,东至凌空路,西至规划河道。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川沙新镇太平村4队5442.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08.5平方米、建设用地1587.1平方米、未利用地2047.3平方米。
2、 川沙新镇太平村5队95.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5.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 川沙新镇太平村6队3512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6161.9平方米、建设用地2488平方米、未利用地6473.1平方米。
4、 川沙新镇太平村7队9045.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835.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10.1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49707.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6901.5平方米、建设用地4075.1平方米、未利用地8730.5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3]第149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建设和环境保护事务中心(川沙新镇新德西路359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4年3月7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8921482*8207 监督电话: 38763593
联系人:郭月荣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