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浦)征地告[2014]第0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4年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4]28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绿化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浦东新区祝桥镇。东至海滨路,南至规划一路,西至规划一路,北至华洲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祝桥镇陈胡村1队3807.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807.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祝桥镇陈胡村6队2773.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773.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 祝桥镇东滨村3队1240.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66.1平方米、建设用地674.1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 祝桥镇东滨村4队11630.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148平方米、建设用地1482.2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 祝桥镇东滨村5队1725.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23.2平方米、建设用地402.2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6、 祝桥镇东滨村6队463.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63.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7、 祝桥镇新营村6队168.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8.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180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9250.5平方米、建设用地2558.5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3]第099号、沪〔浦〕拟征地告[2013]第101号、沪〔浦〕拟征地告[2013]第10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建设和环境保护事务中心(川沙新镇新德西路359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4年3月3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8921482*8207 监督电话: 38763593
联系人:郭月荣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