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归还文革期间占用华侨房屋的问题的咨询。 | ||
编辑同志: 你好!我想问一下如果县政府的文件不合理,而该文件有和我的利益关系密切,我该怎么办?事情是这样的,我家在X县县城有一间侨房,在5、6十年代被错化入社会主义该造,后来被县糖烟酒公司占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这间房子应当归还给我们,但是县政府华侨侨办公室的相关文件却规定我们要和县糖烟酒公司协商后须对方同意才能归还。这明显不具可操作性,这和对方的利益息息相关,对方怎么可能同意归还给我们呢。每次我们要求县侨办作出处理,县侨办都以文件规定为由,要我们先和县糖烟酒公司协商后再处理。类似的案件在X昌不下十起,至今还没有成功处理过一起。 我们为此奔波了十几年,也想通过法院解决,但是法院却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难道国家的法律执行起来真的那么难。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请指点! 答复:你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84年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在土地改革中,农村和城镇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应一律退还华侨房主。国务院侨务办公室1982年发布的《关于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的华侨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一、 凡“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华侨私人自住房和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一律确认房主的所有权,限期腾退。二、 凡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组织等占用的华侨自住房,应限期腾退。由占用单位与房主签订退房协议书。必要时,商得房主同意,可以调换和收购。原房因城市建设需要或因年久失修被拆除、改建的,可以建筑面积与质量大体相等的公房调换。原房主(包括挤占房屋当时,在一起居住的家属人口)现已住进公房,在退还被挤占的私房时,需相应地收回现在所住的公房。三、 不论通过什么形式占用华侨自住房的现住户,均应作为无房户对待。其现住房不得转让他人,不准新迁入户口。凡现住户所在单位有建房或购房能力的,都要订出退房计划,优先安排其住房。单位无力解决的,由单位的上级机关解决。各城市出售的商品房,要优先售给有落实华侨私房政策任务的单位。四、 现住户所在单位和其上级机关确实无力安排其住房的,应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列入计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拨出相应数量的专款或专用房屋,统筹解决。五、 单位或个人经交换占用的华侨私房,一律由现住用单位和现住户所在单位负责腾退。交换双方遗留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