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11街坊(部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四)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
(五)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
(六)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由政府依照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对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征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东至乍浦路,南至武昌路,西至弄地(21世纪运动城),北至弄地。(具体地址另行公布)
四、征收补偿主体及计户标准
(一)征收主体
虹口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三)被征收人
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公有房屋承租人
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五)计户标准
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本方案中所指的户,均指按上述计户标准认定的户。
(六)货币单位
本方案中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认定
(一)房屋类型的认定
以房产产籍资料记载的房屋类型为准。
(二)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l、公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换算成建筑面积:
房屋 类型 |
公寓 |
独立住宅(花园住宅) |
新里住宅 |
新工房(成套,有电梯) |
新工房(成套,无电梯) |
新工房(不成套, 无电梯) |
“两万户”新工房 |
旧里住宅 |
简屋 |
换算 系数 |
2.06 |
1.83 |
1.82 |
2.00 |
1.98 |
1.94 |
1.65 |
1.54 |
1.25 |
租赁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2、私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居住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居住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末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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