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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11街坊(部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时间:2014-6-5来源: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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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虹口区11街坊(部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四)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

    (五)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

    (六)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由政府依照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对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征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东至乍浦路,南至武昌路,西至弄地(21世纪运动城),北至弄地。(具体地址另行公布)

    四、征收补偿主体及计户标准

    (一)征收主体

    虹口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三)被征收人

    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公有房屋承租人

    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五)计户标准

    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本方案中所指的户,均指按上述计户标准认定的户。

    (六)货币单位

    本方案中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认定

    ()房屋类型的认定

    以房产产籍资料记载的房屋类型为准。

    ()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l、公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换算成建筑面积:

房屋

类型

公寓

独立住宅(花园住宅)

新里住宅

新工房(成套,有电梯)

新工房(成套,无电梯)

新工房(不成套, 无电梯)

“两万户”新工房

旧里住宅

简屋

换算

系数

2.06

1.83

1.82

2.00

1.98

1.94

1.65

1.54

1.25

租赁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2、私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居住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居住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末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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