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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关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的征收补偿

时间:2014-9-10来源: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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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房屋关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的征收补偿

  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货币补偿款,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为该房屋的补偿金额。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用居住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对提出居住困难申请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根据《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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