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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对承租房屋应怎样处理?

时间:2014-9-10来源: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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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对承租房屋应怎样处理?

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新的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  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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