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征收补偿面积的认定
近日,上海市房管局下发通知,对《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进一步的意见。意见明确,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在上海市公房拆迁中,公房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承租公房凭证上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的公房凭证上记载的是居住面积,按照下表所示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类型 |
简屋 |
旧里住宅 |
“两万户”新工房 |
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 |
新工房(无电梯,成套) |
新工房(有电梯,成套) |
新里住宅 |
独立住宅 |
公寓 |
换算系数 |
1.25 |
1.54 |
1.65 |
1.94 |
1.98 |
2 |
1.82 |
1.83 |
2.06 |
拆迁公房中,如果有阁楼的面积如何认定呢?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
(1)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及上述表格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2)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述表格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3)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