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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征收补偿面积的认定

时间:2014-9-10来源: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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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征收补偿面积的认定

近日,上海市房管局下发通知,对《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进一步的意见。意见明确,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在上海市公房拆迁中,公房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承租公房凭证上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的公房凭证上记载的是居住面积,按照下表所示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类型
简屋
旧里住宅
“两万户”新工房
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
新工房(无电梯,成套)
新工房(有电梯,成套)
新里住宅
独立住宅
公寓
换算系数
1.25
1.54
1.65
1.94
1.98
2
1.82
1.83
2.06
拆迁公房中,如果有阁楼的面积如何认定呢?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
1)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及上述表格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2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述表格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3)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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