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中心能否成为拆迁人?
【案情】①
2007年11月2日,某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了实施土地收购储
备,向某市建设局申请对一居民小区进行拆迁,并提供了以下材
料:(一)该市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关于对土地储备中
心实施收购储备土地项目的批复》;(二)该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三)该市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四)该
土地储备中心的拆迁计划和方案;(五)该市建设银行出具的该中
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000万元的证明。该市建设局审核后,于
2007年11月10日向该市土地储备中心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
张贴了拆迁公告。
刘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其认为土地储备中心将拆迁项目
用于土地储备的行为违法,遂以该市建设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市建设局颁发给该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房屋拆
迁许可证。法院依法追加该市土地储备中心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土地储备中心是否具备拆迁人的资格,
能否成为拆迁人?对此问题做一下分析。
1.土地储备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
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
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本案土
地储备中心提供给该市建设局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该市发
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储备
土地项目的批复》,该批复是对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储备土地项
目的批复,而非是对土地储备中心所要实施某一具体建设项目的
批复。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指政府计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
批准文件,土地储备显然不是建设项目,不能等同。
2.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决定其不可能拥有建设项目。
土地储备中心是全民性质的事业单位,是作为国土资源局的
一个部门在开展工作,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
予以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各类建设用地,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
值。土地储备中心的这一性质决定其只能从事土地的收购储备,
而不是从事项目的建设,不是建设单位。若其作为拆迁人,其不可
能取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祭例》第7条规定的申请领取房屋拆迁
许可证的5个法定要件中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因为其没有真
正的建设项目,真正的建设项目在此阶段还未确定和立项。此后
确定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也不会是土地储备中心,因为土
地储备中心的职能是专司土地的收购储备,而不是从事具体项目
的建设。即便其储备土地并进行前期的一些开发,也不是真正意
义上立项的建设项目。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
不难看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5个法定
要件中首要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一要件,其余的4个要件也就成了
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内容是否合法,不言而喻。
综上,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决定其不是建设单位,不可能拥有
建谩项目,土地储备项目亦不属于建设项目,故土地储备籼心不具
备拆迁人的资格,不能成为拆迁人。该市建设局向其颁发房屋拆
迁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