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杨府房征[ 2014 ]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第二毛纺厂,南至锦州湾路,西至冶金设备总厂,北至河间路。即:锦州湾路101~149号(单号)、锦州湾路97弄全弄、97弄旁公共厕所。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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