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导读:这是最近钟涛律师办理的有一起动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3年前买家购买了动迁房,3年后房价从102万飞涨到300万,房东拒绝办理过户,钟涛律师代理买家起诉至法院,获得全面胜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某某省某某村xx号,现住上诲币浦东新区某某路xx弄 某某室.
委托代理人钟涛,上海善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女,某某年xx月6日生,汉族,住上诲市浦东 新区某某路某某弄xx号xx室.
被告宝某某,男,196年xx月8日生,汉族,住上诲市浦东 新区某某路2某某弄xx号xx室.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萤某某.宝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 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 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7审理。原告赵某某蛰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涛. 被告董某某.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通过中介于Ⅲ3年3月11日签订 7关于浦东新区某某路2某某弄16号2Ⅲ室的配套商品厉买卖合 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2万元, 买卖双方应该在符合过户条件时办理过户手续。原告随后支付购 房款,入住至今已近3年.根据上诲市配套商品房政策规定,系 争房屋已经符合过户条件,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履行过户手续,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1.协助原告将坐 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2某某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 争房屋的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2.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董某某.宝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 定的房价款确实为102万元,但是现在房价上涨迅猛,系争房屋 的价款现价约300万元,两被告名下只有这一套房屋,原本打算 出售后另行购圖房屋,现房价上涨过快,两被告又无业,被告无力购买其他房屋,所以按照原102万元的房价履行过户手续被告 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系争房屋属两被告2012年动迁所购置的新建配 套商品房.2013年3月1 日原告支付被告购买系争房屋的定金1 万元,2013年3月5 日原告支付购买系争房屋的房款15万元. 2013年3月11 日原告乙方1 与被告甲方就系争房屋签订 了 《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第一条“交 易内容。约定为:2013年3月l日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将其分得 的动迁安置房一套出售给乙方,房屋总价102万元为甲方;争到手 价格,乙方承担本房屋所有交易税,费.第二条“乙方付款方式” 约定为:乙方于2013年3月1 日向甲方支付1万元定金,于2013 年3月5日支付15万元,于2013年3月11 日签约当天支付64 万元,于3月20日支付2万元,待甲方房地产权证出证后10日 内,甲乙双方签订网上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支付10万元,双方 约定在交易限制期满后,双方共同到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昆款10万元. 合同第三条“基本约定” 本合同签订之后,该房屋过户 给乙方之前的过渡期内,甲方不得再对该房屋进行任何权利上的 也不得进行任何本合同约定甲方可以为或者应当为的处分 之外的处分, 该房屋交易限制期满可以过户时,如甲方由于任何 事由不能到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与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权委托派金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全权代理,代表甲方与乙方一起办 理该房屋过尸手续.2013年3月29日原告支付被告购房款2万 2014年4月30日系争房屋转移登记于两被告名下.2014年 4月23日原告支付购房款5万元,2014年5月8日原告支付购房 款2万元,5月23日原告支付购房款3万元,2015年10月13日 原告支付购房款5.50万元。2016年7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 讼如前.审理中, 原告同意支付剩余购房款2万元,并同意支付 被告补偿款3万元,上述款项原告也以代管款形式提交法院.
另查明,原告为外省市户籍人员,已婚,2010年10月至2016 年2月由案外人上海xxxx有限公司为原告向相关税 务部门申报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3月起原告居住系争房屋至今. 上述事实,由经庭审质证的《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房屋买 卖合同》.税收完税证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信息 银行凭证.微信打印件 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结婚证.居住证明等证据及庭审笔 被告签订的《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房屋买 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法,当事人均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房屋为动迁安置房,该动迁安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大产证 已满三年,且相关拆迁安置协议也已满三年,已经符合现行的 动迁安置房可转让的条件,被告也于2014年4月0日取得7系 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原告也将剩余2万元购房款及 补偿款3万元以代管款形式提交法院以保证其全面履行支付房款 义务,故被告有义务配合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被告 认为现有房价已经上涨而不同意过户的理由本院不予釆纳,原告 要求被告协助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 被告萤某某.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 告赵某某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xx弄xx号xx室房屋过户手 将上述房屋产权户名由被告某某,xx宝转移登记至原告 赵某某名下
二、 原告赵某某应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xx弄xx号xx室 过户手续办理后当日支付被告萤某某.宝某某剩余购房款2万元: 原告赵某某应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xx弄16号Ⅲ室 过户手续办理后当日支付被告董某某:宝某某补偿款3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 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90元,由被告萤某某宝某某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董某某.宝某某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