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年9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6]558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二、建设用地用途:
沪宁城际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辟筑沪通铁路上海段(市界至封浜)--南翔镇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嘉定区南翔镇新裕村小鲍组3792.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248.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543.9平方米。
2、 嘉定区南翔镇新裕村小石桥组1260.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60.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 嘉定区南翔镇新裕村丁家组6693.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693.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 嘉定区南翔镇新裕村金士桥组863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63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 嘉定区南翔镇新裕村陆家桥组6271.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250.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0.9平方米。
6、 嘉定区南翔镇新裕村深感组5150.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483.2平方米、建设用地496.5平方米、未利用地171.1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1805.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573.2平方米、建设用地496.5平方米、未利用地735.9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嘉〕拟征地告[2015]第055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6年11月2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嘉定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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