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年1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6]473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明星村17组13668.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397.9平方米、建设用地2669.6平方米、未利用地1601.2平方米。
2、 明星村1组72240.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357.8平方米、建设用地37646.9平方米、未利用地4235.8平方米。
3、 明星村2组61505.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9600.3平方米、建设用地13889.9平方米、未利用地8015.2平方米。
4、 明星村3组92376.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0206.6平方米、建设用地4070.4平方米、未利用地8099.9平方米。
5、 南汇县祝桥液化气管理站1337.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337.2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6、 上海诚功实业有限公司1134.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134.8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7、 上海南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771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771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8、 祝桥镇人民政府3355.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3355.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53335.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9562.6平方米、建设用地71821.1平方米、未利用地21952.1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2]第165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祝城路1号(动迁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6年11月2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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