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年10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6]610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浦东新区康桥镇新苗村二组65.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5.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浦东新区康桥镇新苗村一组694.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94.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760.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60.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6]第095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康桥镇康桥东路800号(规建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6年11月1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8921176*8208 监督电话: 38763593
特此公告。
. TAG: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