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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浦〕征地房补告[2018]第006号

时间:2018-6-22来源:房管局 作者: 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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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房补告[2018]第0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7]257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
  四至范围为浦东新区周浦镇、航头镇(航头镇部分);征收土地面积为63007.4平方米(本次房屋补偿涉及沪府土〔2017〕257号批文批准的航头镇部分征用土地)。
  二、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二)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2、易地新建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
  (三)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100元(人民币,下同)。
  (四)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300元。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坐落及价格:
  1、航头镇航瑞路388弄(沉香花苑二期),价格每平方米 2580元(均价,一房一价);
  2、鹤沙航城佳和苑,价格每平方米2580 元(均价,一房一价)。
  (六)易地新建住房的土地坐落位置:
  /
  (七)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签约期限10天,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八)共同举办企业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其他补偿费用:
  (1)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九)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非居住房屋(除共同举办企业)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十)其他事项:
  三、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18年5月12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8年4月20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黄丹青 联系地址: 张江路1238弄1号
  联系电话: 68558556 监督电话: 58315199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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