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青〕征地房补告[2018]第0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1]797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
横江村10组,横江村1组,横江村2组,横江村7组,横江村8组(村队组);四至范围为南至规划纬三路、北至规划八路;
征收土地面积为45010.1平方米。
二、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二)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三)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0元(人民币,下同)。
(四)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元。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坐落及价格:
青浦区赵屯浦路380弄(新塘港苑),基价每平方米2100元。
(六)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15日为签约期限。
(七)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非居住房屋(除共同举办企业)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三、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18年5月3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8年4月10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许春燕 联系地址: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33861923 监督电话:33861921
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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