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房补告[2018]第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09]651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
康家村度场生产队,康家村后场生产队,康家村中曹生产队,四至范围为 规划一二八纪念路以北,东茭泾以西,长江西路以南,康宁路两侧;征收土地面积为 188059.7平方米。
二、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产权调换
(二)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2、易地新建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
(三)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2713元(人民币,下同)。
(四)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400元。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坐落及价格:
1、 共富路476弄36号101室,共富路476弄37号601室,淞滨支路40弄1号502室,淞滨支路40弄1号601室,淞滨支路40弄2号202室,淞滨支路40弄2号301室,淞滨支路40弄2号501室,淞滨支路40弄2号602室,淞滨支路40弄5号402室,淞滨支路40弄5号602室,淞滨支路40弄7号604室,淞滨支路40弄8号403室,淞滨支路40弄11号602室,淞滨支路80弄4号201室,淞滨支路80弄4号303室,淞滨支路80弄5号202室,淞滨支路80弄5号203室,淞滨支路80弄5号502室,淞滨支路80弄5号503室,淞滨支路80弄5号102室,淞滨支路40弄1号102室,淞滨支路40弄7号504室,淞滨支路80弄5号303室,淞滨支路40弄2号302室,淞滨支路80弄4号203室,淞滨支路40弄1号501室,淞滨支路40弄2号403室,宝钢十一村45号104室,海江二村201号101室,海江二村37号202室,价格每平方米4200元。
2、 北至规划一二八纪念路,南至楔形绿地,东至东茭泾,西至规划康宁路,价格每平方米5000元。
(六)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 30日为签约期限。
(七)共同举办企业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其他补偿费用:
(1)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八)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非居住房屋(除共同举办企业)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九)其他事项: 本地块具体补偿标准及实施口径,依照《关于宝山区庙行镇康家村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庙行配套商品住房二期)补偿的实施细则》执行。
三、 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 、 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 ,请于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 ,
即 2018年3月9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8年2月1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朱越 联系地址: 友谊支路83号
联系电话: 36417967 监督电话: 56109705
上海市 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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