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房补告[2018]第0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6]410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
宝山区大场镇联东村季项宅组,宝山区大场镇联东村马北组;四至范围为东至沪太路,南至上海警备区基地,西至上海警备区基地,北至锦秋路;征收土地面积为 79657.5平方米。
二、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非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除共同举办企业)补偿方法:
1、非居住房屋(除共同举办企业)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2、其他补偿费用:
(1)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 10日为签约期限。
(四)其他事项:
本地块具体补偿标准及实施口径,依照《宝山区大场镇联东村、丰收村、丰明村城中村改造2-B地块征收补偿实施口径》执行。
三、 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 ,请于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 ,即 2018年3月1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8年2月20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夏琨皓 联系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联系电话: 56100370 监督电话: 56109705
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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