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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购买权】征收补偿安置中,可以请求法院确认配套动迁房购买权吗?动迁房没有交付可以起诉分割

时间:2018-7-27来源:上海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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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购买权】征收补偿安置中,可以请求法院确认配套动迁房购买权吗?动迁房没有交付可以起诉分割吗?

 

   动迁官司,听说动迁协议里的房子产证没有下来就不能打分割官司,但是等到产证下来还有一年半载,我想现在就打,打动迁款,然后按照分到的金额去拿动迁协议里的房子,这样是不是就可以现在就打官司?

 

听说只要承租人和动迁组签了就可以起诉分割,但是有律师居然说现在分配的是期房,没产证不能打?到底应该如何?

 

 钟涛律师解答, 2015年以前,确实有些法院对于动迁之后安置期房能否分割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例如浦东法院就可以判决分割安置房购买权,但是2015年之后,上海高院出台了一个意见,认为因为房屋并未交付,不适合进行处理,因此现在法院对于动迁房都要求必须取得大产权证之后才能处理,否则不予立案了。

 

上海高院:关于房产案件若干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高院 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5]14号

 

    二、动迁补偿利益分割纠纷

(一)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涉及配套商品房)分割案件管辖的适法统一问题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的管辖问题,审判实践中做法各异,争议较大。有的法院将此类纠纷确定为共有物分割纠纷,有的法院则以分家析产为案由。管辖上,有的法院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有的则按不动产专属管辖处理,或由安置房屋所在地法院处理,或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倾向性意见认为:当事人起诉要求分割家庭共有的征收补偿款及安置房屋的,一般应确定为分家析产。鉴于征收补偿款及安置房屋系针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若因涉及多名被告,或多套安置房屋分布在不同辖区,分别由不同法院进行管辖,易引发案件执法标准的不统一,且征收利益分割往往涉及不同地区征收补偿政策的实施,故此类案件一般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为宜,以便于案件事实调查与处理标准的一致。

(二)配套商品房的实体处理问题

征收补偿安置中,征收事务所一般根据被征收房屋地块的相关政策确定该户可分配的配套商品房数量,并由被安置人签署房屋认购确认书。在配套商品房未实际取得时,被安置人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时即要求确认配套商品房的购买权,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有的法院予以确权分割;有的法院则驳回当事人诉请,暂不处理。

倾向性意见认为:在配套商品房未实际取得时,被安置人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时要求确认配套商品房的购买权,其实际是主张分割房屋的权利。鉴于被安置人将来可能获得的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 故法院不宜进行确权、分割。若动迁款预留在动拆迁部门用于购置安置房的,动迁款亦可不作处理。当事人要求确认安置房购买权的,法院可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应向当事人释明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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