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嘉〕征地补告[2019]第0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8]624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嘉定区安亭镇火炬村三图组、火炬村谢舍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26133.4平方米、建设用地 0平方米、未利用地 1654.9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27788.3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98.4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小计
1
嘉定区安亭镇火炬村谢舍组
404.3
39783.12
0
0
0
39783.12
2
安亭镇火炬村
0
0
0
1510182
0
1510182
3
嘉定区安亭镇火炬村三图组
27384
2694585.6
147438.54
0
0
2842024.14
合计
27788.3
2734368.72
147438.54
1510182
0
4391989.26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9年2月27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安亭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9年2月2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安亭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毛兴昊 联系地址: 墨玉北路263号
联系电话: 39503668 监督电话: 69530109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9年1月29日